关于采矿权(审批、出让)

发布时间:2022-02-25浏览人数: 返回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拥有采矿权才能获得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其采矿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

竞争方式 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协议方式 包括三种情况:①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②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③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需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外。

采矿权审批

采矿权审批主要包括矿区范围的审批和采矿登记的审批。

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

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1)审批要件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自然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以下三项: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②地质工作概况;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主要包括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等;④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⑤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矿山企业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其他开采分散矿产资源或砖瓦砂石、黏土的矿山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①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②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③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2)审批程序

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采矿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自然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登记的申请与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现自然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现自然资源部进行审查。

(1)审批要件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应提交的申请资料主要有: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其中,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2)审批程序

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自然资源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自然资源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采矿权出让

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采矿权出让方式

采矿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出让方式依照国家规定依法进行。

1)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采矿权。

2)国家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可依法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以申请审批的方式授予采矿权。

采矿权招拍挂出让

采矿权招标、拍卖以及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规范矿权市场运作,完善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该包括下列内容:①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②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③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④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⑤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⑥投标或者竞价方式;⑦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⑧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⑨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采矿权招拍挂程序主要有十个步骤:①制定出让方案;②报局务会讨论、领导审定;③发布出让公告(20天)并告知纪检监察机关;④挂牌(10个工作日);⑤受理申请;⑥竞价;⑦成交确认;⑧竞得人缴规费;⑨采矿登记资料审查;⑩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并公布出让结果。

采矿权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采矿权须经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自然资源部登的,须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出让收益评估与征收管理等,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文件应包括拟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勘查开采项目名称、受让主体、拟设勘查区块或者开采区的范围、坐标、标高、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同时,按照审批登记权限,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延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时,采矿权人提前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手续,获得新的采矿期限。申请采矿权延续的,应当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法定期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说明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和保有的地质储量以及需要延长的期限,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采矿权灭失

采矿权灭失又称采矿权丧失、采矿权终止,包括:因采矿权人所拥有的采矿权期限届满并不再延续;采矿权人因故放弃采矿权;采矿权人因违法行为引起的终止其采矿权人权利。

采矿权终止包括采矿权注销、撤销、吊销。采矿权注销是指在正常情况下采矿权期限届满,完成勘查工作,矿山开采闭坑或停办时的强制申请注销采矿权;采矿权撤销是指在采矿权人提前完成勘查、开采工作或提前取消有关采矿权人权利和义务而主动申请注销采矿权;采矿权的吊销是指采矿权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机关强制取消采矿权,作为对采矿权人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吊销采矿权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申请该区块范围或新的采矿权。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

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采矿权转让

(1)转让依据

  • 《矿产资源法》;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土资发〔1998〕11号);

  • 《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2)转让条件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提交资料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后,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转让人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和受让人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手续。采矿权一经转让,其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采矿权管理改革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提出两项关于采矿权管理改革的意见:

1)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2)明确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 蜀ICP备180322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