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基本知识大全

发布时间:2022-08-12浏览人数: 返回

01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如何分类的?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作用而形成的,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根据用途不同,可将矿产资源划分为四大类和若干小类(我国矿产资源统计中使用的分类):①能源矿产,包括煤、石油、油页岩、天然气、铀等;②金属矿产,细分为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等)、有色金属矿产(铜、锌、铝、铅、镍、钨、铋、钼等)、稀土稀有稀散金属矿产(如铌、钽等)、贵金属矿产(金、银、铂等);③非金属矿产,细分为冶金辅助用矿产(溶剂用石灰岩、白云岩、硅石等)、化工原料矿产(硫铁矿、自然硫、磷、钾盐等)、特种非金属类矿产(压电水晶、冰洲石、金刚石、光学萤石等)、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类矿产(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黏土等);④水气类矿产,包括地下水、地下热水、二氧化碳气等。

02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什么?

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以及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全国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战略性总体布局和统筹安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目标任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细化和落实。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依法审批管理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管理矿种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作出具体安排。下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地质勘查总体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重大工程;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特定领域,或者重要矿种、重点区域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作出具体安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范围的,不得批准立项。

03什么是地质勘查?其主要任务是什么?

地质勘查是地质勘查工作的简称。广义地说,地质勘查一般可理解为地质工作的同义词,是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地质勘查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同时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地质勘查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全国地质工作和地质勘查行业,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地质勘查行业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我国对地质勘查项目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工作制度、技术成果、勘查项目及单位的财务等进行全面的管理。地质工作既要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又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还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服务好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满足社会公众对地质工作的需求,更好地发挥地质工作的公益性、基础性、先行性作用。

04什么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有哪些类型?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4个等级。

地质灾害的类型,根据成因、规模或其他特征,划分十分复杂,可以划分为12类48种。常见的地质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6种。

滑坡是指斜坡岩土体在重力作用或其他因素参与影响下,沿地质弱面发生向下向外滑动,并以向外滑动为主的变形破坏。

崩塌是指陡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或其他外力参与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以竖向为主的运动,并堆积在坡脚的动力地质现象。

泥石流是指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积雪融化水等)诱发,在沟谷或山坡上形成的一种挟带大量泥沙、块石和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地裂缝是指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具有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地表破坏现象。

地面沉降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在一定区域内产生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规律的地表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的动力地质现象。

05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是为了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专群结合、群测群防,谁引发、谁治理,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地质灾害防治手段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事前预防、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

在《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中,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主要目标是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全面完成山地丘陵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和重点地区地面沉降、地裂缝和岩溶塌陷调查,全面完成全国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实现山地丘陵区市、县两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全覆盖,完善提升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的群专结合监测网络,基本完成已发现的威胁人员密集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治理。建成系统完善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应急防治四大体系,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在重大工程所在区域、重要城市、人口聚集区等区域建立地质灾害风险管控体系,显著减缓地质灾害风险,全面降低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地质灾害风险,有效解决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因灾致贫、因灾返贫问题。

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包括:①调查评价。加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全面开展地质灾害“三查”,深化重点地区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②监测预警。健全完善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构建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完善地面沉降、地裂缝监测网络。③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力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④应急防治。健全应急机构与队伍,加强应急值守与处置。⑤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御能力,强化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化工作,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和演练,强化科学研究,创新技术水平。

06什么是矿业权?矿业权如何管理?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矿业权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他人。矿业权的价值是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经过资金和技术的投入而形成的,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矿业权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利,对矿业权的设立、变更、延续、终止进行管理的全过程。矿业权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界定矿业权的性质、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设定取得矿业权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界定矿业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理矿业权申请,审批并授予矿业权;征收、管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07矿业权审批的范围和权限如何划分?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活动,原则上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08矿业权出让方式有哪些?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岀让。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09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和税额标准是什么?

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时规定了免征和减征资源税的各种情形。

10什么是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要求,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岀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

在我国陆地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对属于资源储量较大、矿山服务年限较长、市场风险较高等情形的矿业权,可探索通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具体征收形式由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资源禀赋、勘查开发条件和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进行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是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

11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有哪些?如何管理?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实行勘查、开采的矿种。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推动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国务院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具体措施如下:①持续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发秩序进行专项整治;②在此基础上,公告了符合开采资格的全国钨、锡、锑和稀土矿山名单;③进一步规范了钨、锡、锑和稀土的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④对全国钨矿、稀土矿、锑矿开采企业下达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⑤加快推进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整合工作。

12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是如何分类的?

矿产资源储量是指经过矿产资源勘查和可行性评价工作所获得的矿产资源蕴藏量的总称。

依据经过矿产勘查所获得的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经相应的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不同经济意义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三大类、16种类型。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

由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国家标准已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上一版《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颁布于1999年。新的储量分类国家标准是针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市场投融资、企业生产经营、国际合作等需要,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对1999年《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作出的重要改革与修订。新《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将矿产资源储量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的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新《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发布资源量数据时,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虽和推断资源量应单列;潜在矿产资源、尚难利用矿产资源等不应作为资源量公开发布;发布资源量、储量数据时,不应将资源量和储量相加。

13什么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申请人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作为国家管理矿产资源重要依据的行政行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对象主要包括:①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②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③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④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⑤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⑥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⑦涉及矿业权价款评估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⑧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评审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依据有:①国家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②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尚未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规范的矿种,可参照相近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技术标准。③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与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或水源地建设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④国家发布的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

2020年5月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正式实施,在储量管理改革方面,一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环节,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二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的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少到4种。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14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指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要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履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1/3以上的,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批。

15如何做好矿产资源保护监督?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工作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以深化矿产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协调好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贯彻落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方略,努力提升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供应和支撑力度,切实守住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底线。

要切实落实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的职责,做好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工作,按照“掌控家底、保护资源、优化服务”的定位,统领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的各项任务和工作。“掌控家底”就是查清和认定全国矿产资源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强化资源储量监管,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把好资源新增“入口关”和资源消耗“出口关”。“保护资源”就是切实履行资源保护监督职责,统筹规划好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科学制定资源利用的底线,加快形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服务”就是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创新体制机制,构建地质资料现代化数据信息平台,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定位,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处理好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展国情调查,制定战略规划,强化保护管理,实施建设工程,构建安全体系,做到改革创新,做好新时代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工作。

16地质资料是怎样汇交管理的?

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依法汇交地质资料。除成果地质资料、国家规定需要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外,其他的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只需汇交目录。

自然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及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承担地质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17什么是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如何实现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是指通过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找矿、综合评价、综合开采和综合回收,使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回收利用,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和保护自然环境。通过科学的采矿方法和先进的选矿工艺,将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与主要矿种同时采出,分别提取加以利用。通过选矿和其他手段,将综合开采出的主、副矿产中的有用组分尽可能地分离出来,产出多种有价值的产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是依法有效保护矿产资源,防止矿产资源浪费、破坏的重要措施。

18矿山生态修复有哪些方式和措施?

矿山生态修复是指依据矿山不同开采时期的技术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在生态系统自我调节、恢复、进化的基础上,辅以人工良性干预措施,将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地恢复到所期望状态的行动和过程。所期望的状态包括将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到被干扰之前的生态结构,人为地创造或促进生态系统发展成符合人类某种有益用途的状态,恢复成与其周围环境相协调融合的其他状态。我国的矿山生态修复范围包括因生产建设损毁的矿山和自然灾害损毁的矿山。

按照责任承担主体划分,矿山生态修复方式分为四种:政府组织修复、矿山企业修复、社会参与修复、政府+企业+社会参与修复的PPP模式。按照人类干预程度划分,矿山生态修复方式分为四种:自修复、自然修复、人工修复、自修复+自然修复+人工修复。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之所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关键在于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详尽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矿山生态修复政策制度体系。主要包括:①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阶段性目标。②明确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③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不同责任主体。《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矿山企业还应当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④建立了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⑤制定了矿山生态修复费用列支制度。⑥建立了严格的矿山生态修复验收标准制度。⑦建立了采矿许可证审批与矿山生态修复挂钩制度。⑧制定了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

19什么是绿色矿山?其内涵是什么?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将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的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具体而言,绿色矿山是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为统领,以发展绿色经济,实现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为前提,以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矿区和谐为核心,以科技和管理创新为保障的一种全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经营管理模式。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我国矿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措施和要求,是绿色矿山建设的根本遵循。

来源:地矿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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